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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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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修订的背景、特点和亮点是什么?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条例》修订的背景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2008年5月1日,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历经11年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魏莉华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制度的综合作用影响,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务公开和简政放权可以说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要推进政务公开,我们还要在若干方面进行努力。2016年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修改条例。

2.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觉醒,其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

3.政府信息公开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新经验,迫切需要总结规范提升。一方面,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门槛较低”导致出现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象;另一方面,经过实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律性特点需要总结推广。同时,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出现多种失误或错误,应当予以规范。

《条例》修订的特点和亮点

  魏莉华介绍,这次修订的《条例》,有3个显著特点:

1.修改幅度大。《条例》由原来的38条增加到56条,除原条例中涉及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期限和考核评议追责等两条没有改动,还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

2.总结吸纳多项现有制度。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中规定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规定直接纳入《条例》。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指导释明制度、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规制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修改的亮点,可以归纳为“五个坚持”:

1.坚持权责对等,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相互推诿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或者对政府信息界定不准,导致难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主体,严重影响部门形象和公信力。例如:申请人向省厅申请公开国务院的征地批复,省厅作为征地批复的获取机关有公开义务,却告知当事人应当向部申请。《条例》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一是明确将“政府信息”的来源界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将履行党务职责的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范围外;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获取机关的公开义务,解决了实践中困扰大家多年的“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分歧意见,将行政机关从“其他组织”中排除,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坚持底线思维,在扩大公开范围基础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切实贯彻“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条例》第五条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同时,《条例》原则性地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明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信息可以不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同时,依据国办公开办给自然资源部的回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不适用《条例》规定。

3.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与规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相结合。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知情权。但是,由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具化”“信访化”,有时会沦为个别申请人或者部分群体性申请人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施压以谋求超出合法合理范围利益的筹码,严重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自然资源领域此种情况层出不穷。2018年,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超过百人次以上的群体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分别涉及长沙火炬村、贵州都匀市、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上海三林镇等。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回避矛盾,积极主动作为,明确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要求说明理由、告知不予处理、延期答复、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4.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结合实际予以规范。对于申请人来说,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效性,《条例》要求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增强政府信息的特征性描述等。同时,按照正当程序的原则,《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明确了申请人当面或者通过邮寄、互联网渠道、传真等方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的收件时间。另外,根据实际工作中,部分政府信息查找整理时间长的客观情况,《条例》延长了行政机关的答复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变为20个工作日,进一步细化了不同情形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要求等。

5.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水平。鉴于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生产、生活、科研需要”难以准确界定和把握,且大多数人民法院并不认可行政机关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三需要”为由,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做法,《条例》删除了“三需要”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门槛;同时,《条例》丰富了申请人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联系,增加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强调了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例》还规定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如何将《条例》落到实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大户,近年来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直居高不下,在国务院各部位中名列首位。据统计,2018年,自然资源部通过行政复议纠正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多达184件,其中信息公开类案件123件,占比达66.8%。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是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魏莉华介绍,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抓手,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抓紧起草《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作为部今年一档立法项目,结合《条例》修改内容,细化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同时,结合部今年即将出台的《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标准,推动源头治理。

2.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为重点,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中,征地信息公开申请连年占据头把交椅。2018年,部本级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029件,其中征地信息多达2255件,占74.4%。举网以纲,千目皆张。在自然资源领域,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牵住牛鼻子,抓住征地信息公开这个重点,优化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公开标准指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政务公开有关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权。

3.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条例》将于今年5月15日正式实施。自然资源部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自然资源系统“七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培训工作。抓紧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严格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系统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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