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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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工作人员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立场坚定。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
  第三条  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抵制或变相抵制有关会议决议、决定;
  (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三)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
  (四)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四条  恪尽职守。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我所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二)对下级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七)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条  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我行我素,独断专行;
  (二)说假话或怂恿、暗示别人说假话;
  (三)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四)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五)在调查、取证和质询时,制造伪证;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七)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八)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九)弄虚作假,破坏团结。
  第六条  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索要或收受贿赂;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公款私请; 
  (五)让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 由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被监督或服务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九)执行公务时,超标准接待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十)借开会之机,公款旅游; 
  (十一)让管理相对人以低于市场价转买物品;
  (十二)无偿占用公物;
  (十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公共卫生;
  (二)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三)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五)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六)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拨打色情信息台;
  (七)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言行。
  第八条  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着卫生监督制服,着装不清洁、不规范;
  (二)语言粗俗,讲脏话,举止不端,粗野傲慢;
  (三)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十条  弘扬家庭美德。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四)损害家庭和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公务必需的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
  (三)拒绝党组织及领导的正确批评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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